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獎學金申請給予辦法
民國98年06月12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103年10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
民國111年10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獎勵本系大學部及碩士班家庭清寒及成績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清寒及成績優秀學生之申請資格為:
一、家庭清寒或收入有限,致負擔學生費用有困難者(請附自傳與相關證明)。
二、學業成績前學年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請附成績證明)。
第三條 已享有學雜費減免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申請資格以大二、大三、大四及碩二學生(一般研究生)為限。
第四條 本獎學金由本系設家庭清寒及成績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審定之,各學年之名額及金額依本系年度經費而訂定之。
第五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系公告申請期間,請向系秘書申請辦理,以利儘速審查頒發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